受益人提名

受益人提名有助于确保您的挚爱能够及时并依法获得您所期望的保险保障。

以下常见问题将说明受保人如何进行受益人提名。

  • 谁可以进行受益人提名?

    In detail

    任何已年满16岁的受保人,均可进行受益人提名。

  • 为什么需要进行受益人提名?

    In detail

    受益人提名可确保您的挚爱按照您的意愿,及时获得保险保障,并使保险公司能够尽快支付保单款项。

    • 若未进行受益人提名,保单款项将支付予:
    • 您的合法遗嘱执行人(如您已立遗嘱),或
    • 您的合法遗产管理人(如您未立遗嘱)。

    上述处理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如不存在合法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保单款项将依据适用的法定分配法律,支付予合法受益人。

  • 我可以提名谁作为受益人?

    In detail

    您可提名任何个人作为受益人。然而,并非所有提名安排均允许受提名受益人直接为其自身利益领取保单款项。

    • 受益人提名的结果取决于:
    • 您的婚姻状况;
    • 您所提名的对象;以及
    • 您是否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保单持有人。
    • 对于非穆斯林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提名可分为以下两种
    • 信托保单,或
    • 非信托保单。

    为确保受提名人能够为其自身利益直接领取保单款项,必须设立信托保单。

  • 如何设立信托保单?

    In detail
    • 在以下情况下,将设立信托保单:
    • 受提名人为您的配偶或子女;或
    • 受提名人为您的父母,前提是在作出提名时并无任何健在的配偶或子女。
  • 如果我提名其他人士作为受益人,会有什么影响?

    In detail

    若您提名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士作为受益人,将构成非信托保单。

    • 在此情况下,受提名人仅会作为执行人接收保单款项,并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 您的遗嘱;或
    • 若未立遗嘱,则依据适用的法定分配法律。

    如您有意让该受提名人能够为其自身利益直接领取保单款项,您必须将保单权益转让予该受提名人。

    简而言之,若您提名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外的人士作为受益人,建议您进行保单权益转让,以避免产生非预期的结果。如需进一步协助,请联系 MSIG。

  • 提名人、受益人与遗嘱执行人有何区别?

    In detail

    提名人: 在受保人身故时,于保单中被指定接收或代为管理死亡保险金的人士。

    受益人: 有权为其自身利益领取并享有保单所提供保障利益的人士。

    遗嘱执行人: 依相关法律被指定管理和分配遗产(包括保单款项)的人。

  • 若保单持有人为穆斯林,有何不同之处?

    In detail

    对于穆斯林保单持有人而言,不论受提名人与受保人之间的关系为何,受提名人仅可作为遗嘱执行人接收保单款项。

    相关保单款项必须依据伊斯兰法律进行分配。

  • 我未进行任何受益人提名,也未立遗嘱,保单款项将如何分配?

    In detail
    • 保单款项及其他资产将依据适用的法定分配法律进行分配:
    • 西马及砂拉越: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
    • 沙巴:1960年无遗嘱继承条例(Intestate Succession Ordinance 1960)

    1958年分配法令不适用于西马的穆斯林,亦不适用于砂拉越的原住民。

  • 我该如何进行受益人提名?

    In detail
    •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受益人提名:
    • 从 MSIG 官方网站下载个人意外保险受益人提名表;或;
    • 联系 MSIG 以索取表格副本。

    请填写并将表格正本交回 MSIG。

    • 该表格必须:
    • 经正式签署;以及
    • 由一名年满18岁、心智健全,且并非受提名人的人士作见证。

    如未符合上述要求,该受益人提名将被视为无效。

    有关更详细的规定,请参阅《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附表。

  • 作为受保人,我是否可以撤销之前在信托保单下所作出的受益人提名?

    In detail

    可以。当提交新的受益人提名时,任何先前在信托保单下作出的受益人提名将自动撤销。

    如需更新您的受益人提名,请填写并提交新的个人意外保险受益人提名表格。保险公司将发出批单(Endorsement),以反映上述变更。

  • 若其中一名受提名受益人去世,应如何处理?

    In detail

    若您提名多名受益人,其中一名受益人在您之前身故,其原有份额将按照其他仍健在受益人的原有比例,重新分配予其余受益人。

    例子:
    若受益人 C 去世,其原有的 30% 份额将按照受益人 A 与 B 原有份额的比例,重新分配予受益人 A 与 B。

    受益人 原有份额 来自受益人 C 的重新分配份额 重新分配后份额
    A 50% 30% x 50 / 70 = 21.43% 71.43%
    B 20% 30% x 20 / 70 = 8.57% 28.57%
    C 30% 0% (已身故) 0%
  • 受托人的角色是什么?

    In detail

    受托人须以受提名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履行其职责。受保人身故后,受托人将接收保单款项,并按照信托安排向受提名人进行分配。

  • 为什么需要委任受托人?

    In detail

    若您为非穆斯林保单持有人,并提名您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作为受益人,建议您委任一名受托人。

    受托人负责管理及分配保单款项。受托人不一定须为家庭成员,但应为一名您信任的人士。

  • 我必须在申请保险保单时委任受托人吗?

    In detail

    不需要。受托人可在申请保险保单时委任,亦可于日后任何时间委任。

  • 在什么情况下,保单将被视为法定信托保单?

    In detail
    • 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附表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将设立法定信托:
    • 受保人在作出受益人提名时为非穆斯林;且
    • 受提名人根据受保人的婚姻状况,符合该法令所规定的受提名人类别。
    受保人在提名时的婚姻状况 受提名人
    单身 父亲和/或母亲
    单身且有子女 子女
    已婚且有子女 配偶和/或子女
    已婚且无子女 配偶
    离婚/丧偶且有子女 子女
    离婚/丧偶且无子女 父亲和/或母亲

    如受保人未另行委任受托人,上述受提名人将被视为该保单的受托人(“法定受托人”)。 为便于说明,在本常见问题中,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附表所设立的信托,将统称为”法定信托“。

  • 若受保人所作出的受益人提名形成法定信托,而受提名人于提名时未满18岁呢?

    In detail
    • 若受提名人未满18岁:
    • 由父母(受保人以外)担任法定受托人;或
    • 若该父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公共受托人(Amanah Raya Berhad)或受保人所指定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 受保人是否可以委任自己为受托人?

    In detail

    不可以。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的规定,受保人不得委任自己为受托人。 该项限制仅适用于2013年6月30日之后所作出的受托人委任。

  • 若已委任的受托人身故,受保人欲重新委任受托人或受益人,需提交哪些资料?

    In detail
    • 请提交以下文件:
    • 经认证真实副本的受托人死亡证明;以及;
    • 新的个人意外保险受益人提名表格。
  • 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取得受托人的同意才能处理我的保单?

    In detail

    在对现有的信托保单作出下列事项处理时,您必须事先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操作事项 需取得受托人书面同意 无需取得受托人同意
    撤销或更改受益人提名
    • 在未另行提交新的受益人提名的情况下,撤销现有受益人提名
    • 因新增配偶、子女或父母而对受益人提名作出更改
    新增受益人
    • 新增兄弟姐妹、亲属或朋友作为受益人
    • 新增配偶、子女或父母作为受益
    更改保单内容
    • 作出可能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更改
    • 作出不影响受益人权益的更改
    退保/终止保单
    • 退保
    • 终止保单
    -
    转让或质押保单
    • 将保单转让或质押作为担保(例如作为贷款抵押)
    -
  • 在信托保单下,若仅更改现有受益人的分配比例,是否需要取得受托人的同意?

    In detail

    在信托保单下,仅调整现有受益人的分配比例,无需取得受托人的同意。 如需更新分配比例,请填写并提交个人意外保险受益人提名表格,我们将据此处理相关变更。

  • 若新增配偶、子女或父母为受益人,或调整其受益分配比例,是否须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In detail

    无需取得受托人的同意。您只需填写并提交个人意外保险受益人提名表格,我们将据此处理相关变更。

  • 我是否可以更改或更换现有的法定受托人?

    In detail

    可以。受保人可在任何时间更换法定受托人,且该更换无需取得原法定受托人的同意。

注1 - 上述常见问题仅作一般参考之用。如出现任何差异或争议,须以《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0附表的相关条文为准。

注2 - 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请点击 此处 联系我们。